王立棟:強迫履行法式台包養網中的動產讓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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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8條第1款明文承認讓與擔保。在動產讓與擔保中,擔保人將動產一切權在情勢上轉移至債務人名下,用以擔保債權實行,關于此類情勢上的一切權之性質,存在“一切權組成說”與“擔保權組成說”之爭。在觸及強迫履行和破產時,比擬法上的“一切權組成說”未能將其邏輯貫徹究竟。中國的規則更合適“擔保權組成說”,債務人在情勢上獲得的所謂一切權實為擔保物權。在強迫履行經過歷程中,動產讓與擔保的法令後果與能否完成權力變更公示和擔保物權公示(掛號)親密相干。對于已完成擔保掛號的動產讓與擔保,擔保權人可以在履行法式中優先受償。對于未掛號的讓與擔保,未掛號的擔保權人無法抗衡擔保人的其他請求強迫履行的債務人,但可在法院采取強迫辦法前完成掛號,獲得抗衡效率;法院采取強迫辦法后,擔保權人補辦擔保掛號的行動屬于《查扣凍規則》第24條都處於劣勢。第1款的“其他有礙履行的行動”,但在超等優先順位掛號的寬期限內完成掛號的除外。動產讓與擔保的履行應參照動產典質權的相干規定,擔保權人負有清理任務。

要害詞:動產讓與擔保 強迫履行 權力變更公示 擔保掛號

 

《平易近法典》失效前,動產讓與擔保自己的符合法規性以及相干當事人的法令位置素有爭議。為處理實務題目,最高國民法院曾在《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平易近商事審訊任務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平易近紀要”)第71條確定讓與擔保的法令效率,但對債務人科以清理任務。《平易近法典》針對動產和權力擔保作了最基礎性變更,在第388條中引進“其他具有擔保效能的合同”這一概念,從而將典質合同與質押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以具有擔保效能為尺度,同一劃進擔保合同。在此佈景下,包養 一切權保存生意和融資租賃等合同瓜熟蒂落地成為擔保合同,以情勢上的“一切權”擔保債務的做法也正式取得立法認可。為覆滅隱形擔保,《平易近法典》針對一切權保存生意、融資租賃和保理等同一確立了掛號抗衡規定,并將上述“可掛號的擔保物權”(第414條第2款用語)與動產典質權一并歸入同一了債順位。此外,《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法典〉有關擔保軌制的說明》(以下簡稱《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56條第2款(正常運營買受人規定)、第57條(超等優先順位規定)和第67條(未掛號不得抗衡的好心第三人范圍)答應將動產典質權的規定無差異地實用于保存一切權出賣人及融資租賃出租人之所謂“一切權”,從而完成動產典質權與擔保性一切權的深度統合。

與一切權保存生意和融資租賃相似,讓與擔保亦是以所謂“一切權”擔保債務之完成,即便未被歸入《平易近法典》,其法令位置亦不該與前兩者有質的差別。最高國民法院延續“九平易近紀要”第71條之基礎態度,在《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8條第1款規則:“債權人或許第三人與債務人商定將財富情勢上轉移至債務人名下,債權人不實行到期債權,債務人有權對財富折價或許以拍賣、變賣該財富所得價款了償債權的,國民法院應該認定該商定有用。當事人曾經完成財富權力變更的公示,債權人不實行到期債權,債務人懇求參照平易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則就該財富優先受償的,國民法院應予支撐。”就該款的內在的事務而言,觸及強迫履行時,有諸多題目值得切磋,例如,將擔保財富在“情勢上”轉移至債務名下之后,標的物的一切權究竟有沒有轉移?在無擔保的通俗債務人請求強迫履行時,在“情勢上”已被轉移至債務人名下的動產,究竟是擔保人仍是債務人的義務財富?“完成權力變更的公示”指的畢竟是什么,它與動產擔保物權的掛號是什么關系?觸及強迫履行時,又會對各方權力發生什么影響?在完成動產讓與擔保掛號后,如觸及強迫履行,又會對擔保人、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力發生什么樣的影響?

一、“將財富情勢上轉移至債務人名下”與義務財富回屬

讓與擔保是指債權人或第三報酬擔保債權的實行謝汐突包養 然發現自己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恩人(還有情人):,將擔保物的一切權轉移給擔保權人,債權未獲了債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擔保物受償的一種擔保情勢。與此響應,《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8條第1款將動產讓與擔保界定為:債權人或第三報酬擔保債權之實行而將動產之一切權讓渡給債務人,債權人不實行到期債權時,債務人可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照此懂得,動產讓與擔保的焦點特征有兩項,第一,債務人在情勢上獲得了一切權,該一切權旨在擔保債權取得實行;第二,債權人不實行債權時,債務人僅享有優先受償權,就標的物負包養網 有清理任務,多退少補。但是,這兩項焦點特征之間即存在顯明沖突:假如債務人只能優先受償,其權力為何叫“一切權”?反過去看,債務人既然曾經獲得“一切權”,那為何要“多退”?追溯讓與擔保軌制的成長史,會發明上述題目由來已久,遠非中法律王法公法所獨佔。動產讓與擔保進進中國之后,域外法所經過的事況的各類爭議,在中國亦是輪流演出。例如,因包養 通謀虛假表現而有效、違背流質制止、債務人之所謂“一切權”的性質,等等。《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8條正面確定讓與擔保的優先受償效率,但經由過程清理任務防止流質,較為公道地均衡了擔保人與債務人的好包養 處,但仍未處理觸及第三人時包養網 的權力沖突題目,須聯合其他規則作周全剖析。比擬法上看,針對債務人之所謂“一切權”存在真正一切權與擔保物權(擔保性一切權)之爭,這兩種不雅點在中國粹界亦各有其支撐者。在就標的物請求強迫履行時,標的物之回屬對各方權力包養 可否完成影響宏大,而對債務人之“一切權”的定性又是決議標的物回屬的要害原因。

(一)“一切權組成說+特殊法改正”形式

1.一切權組成說

德國通說就動產讓與擔保采納的是一切權組成說。在《德公民法典》失效之初,關于動產讓與擔保一向存在各類爭議,時至本日,其符合法規性及有用性已無疑問。從《德公民法典》失效后的情形來看,由于法令明文規則的意定動產擔保物權只要動產質權一種,而生硬的占有質準繩又制止經由過程占有刊定建立質權,這迫使企業尋覓在不轉移占有的條件下以生孩子裝備、原資料、半製品或產物停止融資的方法。在此佈景下,動產讓與擔保以及一切權保存生意等“非典範擔保”異軍崛起,甚至鵲巢鳩佔成為動產融資的“典範”情形。

在德法律王法公法上欲完成讓與擔保,起首須存在被擔保的主債務。擔保商定在性質上為累贅行動,在法令結構上自力于主債務合同。兩邊須就標的物一切權之轉移告竣物權合意(處罰行動),為使擔保人持續直接占有標的物,兩邊商定占有刊定以取代實際交付(《德公民法典》第930條)。盡管存在爭議,德國通說以為讓與擔保無附屬性。據此,起首,即便主債務自始不存在或嗣后覆滅,亦不影響一切權之讓渡,其次,在無明白商定時,為擔保而轉移一切權的物權行動亦非以債務之覆滅為解除前提。在債務自始不存在或因了債而覆滅時,債權人(擔保人)僅享有一項回應版主讓與一切權的懇求權(債務)。當然,這不影響兩邊將債務產生作為一切權轉移的失效前提,或將債務取得了債作為一切權轉移的解除前提。

2. 破產法和強迫履行法的改正

在一切權組成說下,除非一切權之讓與系以完整了債債權為解除前提,不然,即便被擔保的債權完整取得了債,一切權仍不會主動回應版主,擔保人所享有的仍不外是債務性的回應版主讓與懇求權。照此邏輯,在擔保人破產之時,擔保物不該回進破產財富,債務人(擔保權人)可依《德國破產法》第47條主意破產取回;在擔保權人破產時,擔保財富應屬于擔保權人的破產財富。現實情形卻并非這般。起首,在擔保人破產時,債務人(擔保權人)只享有別除權(《德國破產法》第51條第1項情況一、第50條)。擔保人的治理人可將標的物變價(《德國破產法》第166條第1款)并以變價所得向擔保權人了債。其次,在擔保權人破產時,擔保財富并非其破產財富。在債權取得了債后,擔保人僅對擔保權人享有債務性的回應版主讓與懇求權。破產取回權以一切權為基本,擔保人無法基于上述債務懇求權主意破產取回權。可是,德國通說經由過程類比讓與擔保與地盤債權,將上述債務懇求權加以盡對權化。詳細而言,地盤包養 一切人(擔保人)可基于擔保商定向未發放存款的地盤債權權力人行使抗辯權,以防止其行使權力。與此同理,如讓與擔保的主債務自始不存在或嗣后覆滅,擔保人亦應享有相似的抗辯權。由于擔保人可以連續行使該項抗辯權,抗衡擔保權人的其他債務人,這使其發生必定水平的盡對效率。就此而言,即便將標的物之一切權回應版主讓與擔保人,擔保權人的其他債務人亦不會受損。是以,不該再將擔保物回進擔保權人破產財富。

擔保人的其他通俗債務人就擔保物請求強迫履行時,擔保權人可根據《德公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1款,將其擔保性一切權作為“阻卻讓與的權力”,提起第三人貳言之訴,禁止強迫履行。擔保權人的債務人請求就擔保物停止強迫履行時,擔保人亦可提起第三人貳言之訴。有爭議的是,擔保人的貳言權系基于債務仍是物權。德國通說以為,在債權取得了債后擔保人對擔保權人享有回應版主讓與一切權的懇求權,該權力在性質上雖為債務,但可發生準物權的後果。概而言之,擔保人在法令上雖非擔保物的一切人,經強迫履行法停止改正后,標的物在經濟上亦非擔保權人的義務財富。

可見,擔保權人獲得的一切權固然在情勢上是完全的一切權,但在破產法和強迫履行法中,一切權組成說卻無法貫徹究竟:在擔保人破產時,債務人的法令位置與擔保物權人雷同,只享有別除權而非取回權。反之,如擔保權人破產,擔保人卻可行使破產取回權;擔保權人的債務人請求就該標的物強迫履行時,擔保人有權提起第三人貳言之訴。包養網 現實上,德國聯邦法院亦未簡略地采納一切權組成說,其坦承:“(擔保性一切權)不只在經濟上更接近動產質權,而非一切權,在法令上亦然”,“讓與擔保僅在情勢上產生了一切權讓渡,而在本質上,它僅僅是一種擔保,其表示情勢為司法實務所答應的非占有質”。但在觸及第三人時,顛末強迫履行法和破產法對讓與擔保的法令後果停止改正后,讓與擔保曾經很是接近擔保物權。

(二)擔保權組成說:著名無實的一切權轉移

與一切權組成說相反,擔保權組成說以為,在讓與擔保中擔保權人獲得的所謂一切權僅為擔保物權,不具有真正一切權的完全權能。我國現行規則與擔保權組成說更為契合。起首包養網 ,《平易近法典》第428條經由過程調劑流質條目的效率,為動產讓與擔保預留了空間;其次,《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8條則進一個步驟規則,在債權人未定期了債債權時,讓與擔保中的債務人也只能就擔保物優先受償,不克不及當然獲得一切權。

限制讓與擔保的流質後果并對擔保權人科以清理任務后,擔保權人之所謂一切權與保存一切權出賣人之一切權相似,亦被降格為擔保物權。這亦合適《平易近法典》所采納的效能主義擔保不雅。詳細而言,在效能主義形式下,各類在情勢上超越目標的擔保買賣,例如一切權保存生意、融資租賃等,其買賣情勢雖影響兩邊詳細的權力設置裝備擺設,但在觸及“擔保效能”(《平易近法典》第388條)時,出賣人和出租人的權力卻僅限于就標的物優先受償。甚至在合同被解除后,“優先受償+清理”仍如影隨形。例如,在融資租賃中,根據《平易近法典》第758條,在當事人商定租賃刻日屆滿租賃物回承租人一切,承租人曾經付出年夜部門房錢時,出租人雖可因承租人有力付出剩余房錢而解除合同,但仍不得不經清理而直接保有標的物。《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5條第2款進一個步驟規則,承租人經催告后于公道刻日內仍不付出房錢,出租人根據《平易近法典》第752條選擇解除合同時,如承租人以抗辯或許反訴的方法主意返還租賃物價值跨越欠付房錢以及其他所需支出的差額,出租人亦承當清理任務。亦即,《平易近法典》第758條之“擔保化”的解除後果被普通化。而在一切權保存生意中,出賣人之一切權被效能化的水平甚至更高。在一切權保存生意中,出賣人保存的所謂一切權被降格為擔保物權,未經掛號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平易近法典》第642條第2款);與此響應,買受人則不用等完整付出價款即可獲得一切權。照此邏輯,一切權保存生意之標的物現實上應該屬于買受人的義務財富,買受人破產時,出賣人之權力應為別除權。讓與擔保與一切權保存生意互為“逆運算”,經由過程簡略操縱即可完成彼此替換。例如,甲出售機械裝備于乙,為擔保價款債務,甲既可以直接選擇保存一切權,亦可先行轉移一切權,隨即再由乙向甲讓與該裝備一切權作為擔保。兩種擔保方法的法令後果不該有實質差別:在一切權保存生意中,出賣人實在無法保存真正一切權。與此相似,在讓與擔保中,債務人實在亦無法獲得真正一切權。申言之,在讓與擔保中,一切權之轉移著名無實,在情勢上被轉移的一切權,實在只是擔保性一切權,擔保人還是真正的一切權人。

二、只“完成財富權力變更的公示”在強迫履行中的效率

(一)“完成財富權力變更的公示”的效率

在動產讓與擔保中,兩邊在情勢上須完成動產一切權讓渡的要件,特殊是完成交付或交付替換(《平易近法典》第224—228條)。此即《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8條第1款所稱之“當事人曾經完成財富權力變更的公示”。

在讓與擔保中,盡管在實際上存在以實際交付、簡略單純交付或讓與返還懇求權讓渡一切權的能夠性,但因擔保人無法持續現實占有并應用標的物,上述三種情況并很是見,動產讓與擔保多以占有刊定完成。擔保人持續現實把持擔保物,不難讓人誤認為擔保物上無權力累贅,形成資產富餘的假象。《德公民法典》的立法者為防止此類風險而引進占有質準繩,我國《平易近法典》第429條亦不乏相似考量。如嚴厲貫徹占有質準繩,擔保人建立質權后將無法再應用擔保物。為了防止上述情形,在讓與擔保中,兩邊凡是會經由過程締結占有前言關系以占有刊定取代交付(《平易近法典》第228條),從而由擔保人持續占有該動產。占有前言關系在性質上屬于債務性協定,具有隱秘性,是以,以占有刊定完成的讓與擔保很難稱得上完成“公示”,遂激發爭議。

1.為擔保債務而經由過程占有刊定讓渡一切權

在古代動產買賣中,占有與一切權之分別實屬罕見,占有的所謂公示效能曾經難認為繼。與此相似,即便動產之實際交付(直接占有之移轉)亦難以積極公示動產品權變更,遑論占有刊定或讓與返還懇求權等交付替換情勢。可是,以實際交付作為動產品權變更要件有助于明白物權變更的時光點,均衡雙務合同當事人的好處且有助于破產情況下同等維護通俗債務人,交付要件主義仍有其不成替換的效能。法令答應以占有刊定取代實際交付以轉變動位置產一切權,除了買賣上的便捷外,另有另一重更為主要的考量,由兩邊締結詳細的占有前言關系并就一切權轉移告竣物權合意,已足以表白確切意在轉移一切權。但是,上述考量原因在動產讓與擔保中不克不及完整成立,重要緣由在于,兩邊既不尋求真正讓渡一切權的法令後果,亦未知足其所必須的要件(讓渡真正一切權的物權合意+詳細的占有前言關系)。

借用轉移一切權的外殼以完成擔保,招致手腕與目標的不婚配。一切權組成說與擔保權組成說經由過程分歧方法處置擔保權人“權力多餘”的題目。在一切權組成說下,普通經由過程擔保信托實際處理上述題目:讓渡一切權的行動為信托式一切權讓與,債務人由此可以獲得完全一切權。在債務人與擔保人的外部關系中,其一切權受信托協定(即擔保協定)的束縛,并由此完成對擔保物的權能朋分:以占有刊定完成讓與擔保后,擔保人仍有權持續占有并應用標的物;受擔保協定所限,債務人僅在債權人未如期了債債權時才有權將標的物變價(行使處罰權)。在對外關系中,受《德公民法典》第137條之限,上述債務性協定無法發生物權後果,對第三人亦無拘謹力。是以,在對外關系中,債務報酬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權人,即便其違背擔保商定將標的物讓渡給第三人,仍為有權處罰。但是,在觸及強迫履行或破產時,如上文所言,上述表裡有此外計劃未能貫徹究竟。

與一切權組成說比擬,起首,擔保權組成說將擔保權人的權力限制為擔保物權,更為尊敬兩邊尋求擔保的“真意”。其次,擔保權組成說也更為合適要因準繩下物權變更的邏輯。在以生意為佈景的一切權轉移中,關于能否應區分累贅行動與處罰行動存在劇烈爭議,但在動產讓與擔保中兩者之區分卻清楚可見。詳細而言,在讓與擔保中,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擔保協定僅使擔保人向債務人擔當供給擔保的任務(累贅行動),無法直接在“情勢上”變更一切權。是以,擔保協定與在“情勢上”轉移一切權的物權行動(處罰行動)屬于兩個彼此自力的法令行動(分別準繩)。兩項法包養 令行動間的關系只要無因與要因兩種。在無因準繩下,由于物權變更的緣由準繩上不進進處罰行動(外部無因),擔保協定與一切權之轉移互不影響。在要因準繩下,為實行擔保協定之任務而實行的處罰行動并非目標無涉,而是包含擔保目標。擔保協定(累贅行動)作為一切權轉移的法令緣由,將會經由過程要因準繩對旨在轉移一切權的處罰行動組成本質束縛。在上述諸項原因的配合感化之下,擔保權人的所謂一切權原來就受制于擔保目標,不該具有一切權的完全權能。與此響應,《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8條第1款將此類著名無實的一切權轉移稱為“情勢上轉移(至債務人名下)”,并對擔保權人科以清理任務,從而將擔保權人的權力在本質下限定為擔保物權。在債務覆滅后,受附屬性之限制,債務人之擔保性一切權主動覆滅,無須另行向擔保人回應版主讓與一切權。

2.未經擔保公示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

在《平易近法典》采納本質擔保不雅重構動產及權力擔保后,一切權保存生意出賣人之所謂“一切權”與動產典質權因其效能雷同而被歸入統一軌道。例如,甲向乙購置機械裝備,為擔保價款債務,乙既可以選擇保存一切權,亦可選擇先行讓渡無權力累贅的一切權給甲,再由甲為其建立典質權。此時,保存一切權或建立典質權在買賣構造上雖有分歧,但法令後果雷同:債務人僅經由過程合同即可獲得響應的物權性擔保,但該項權力未掛號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平易近法典》第403條、第641條第2款)。此外,兩邊亦可經由過程讓與擔保完成雷同後果:乙先行向甲讓渡無權力累贅的一切權,再由甲向乙讓渡裝備一切權作為價款擔保。讓與擔保中的擔保協定為債務性協定,在讓渡一切權時可充任占有刊定協定。是以,對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擔保權人獲得的所謂一切權實在是隱秘的擔保物權,其效率不克不及超越未打點掛號的動產典質權。別的,甲乙無論是經由過程讓與一切權仍是保存一切權擔保價款債務,都是在情勢上“借殼”一切權完成擔保,二者的法令後果不該有本質差別,不然債務人可經由過程讓與擔保垂手可得地躲避失落一切權保存生意,獲得更為強勢的法令位置。

基于上述考量,讓與擔保的法令後果應與一切權保存生意持平,擔保人在“情勢上轉移文案:至債務人名下”的動產,在打點擔保掛號之前,既不得主意物權效率(《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3條后句),亦不得以之抗衡好心第三人(類推實用《平易近法典》第641條第2款)。讓與擔保未打點掛號時,不得抗衡的“好心第三人”之范圍與一切權保存、融資租賃雷同,應類推實用《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67條,不成抗衡強迫履行債務人(類推第54條第3項)。

(二)擔保人的其他債務人請求履行擔保財富

在擔保權組成說下,一切權之轉移著名無實,標的物仍回擔保人一切。擔保人的其他債務人可請求強迫履行讓與擔保的擔保財富。《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54條第3項規則:“典質人的其他債務人向國民法院請求保全或許履行典質財富,國民法院曾經作出財富保全裁定或許采取履行辦法,典質權人主意對典質財富優先受償的,國民法院不予支撐。”將其類推實用于讓與擔保時,應作如下懂得:讓與擔保未打點掛號的情形下,擔保人的其他債務人請求強迫履行擔保財富的,法院曾經作出財富保全裁定或許采取履行辦法,債務人(擔保權人)主意對擔保財富優先受償的,法院不予支撐。

1.法院已作出保全裁定或采取履行辦法

司法說明區分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經擔保人的其他無擔保債務人根據《平易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1款或第104條提出請求,法院已作出保全裁定。保全方法有查封、拘留收禁、解凍或法令規則的其他方式(第106條第1款),可實用于動產讓與擔保標的物的有查封和拘留收禁。第二種情形是:法院曾經采取履行辦法。針對動產可采取的履行辦法亦是查封和拘留收禁。

針對查封的效率,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和司法說明尚無系統化的規則。在立法論上,有不雅點以為宜將查封債務人的權力加以擔保物權化(法定擔保物權)或實體權力化(“將查封優先效率實體權力化”“確定查封債務人優先受償的實體權力位置”)。在此邏輯下,法院應擔保人的其他債務人之請求完成查封后,查封債務人法令位置與擔保物權人相似,可就標的物優先于未掛號的讓與擔保的擔保權人受償。可是《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國民法院履行任務若干題目的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履行若干規則》)未采納該態度。依據《論。在 50 名參賽者中,得分最高的 30 名選手進入下一履行若干規則》第55條第1款,多名無擔保債務人請求強迫履行時,履行辦法雖使查封債務具有優先效率,但僅限于法式意義上的優先性,查封債務仍屬于通俗債務。根據該條第2款,查封債務的了債順位在全體上仍劣后于擔保物權。《擔保軌制司法說明》第54條第3項則進一個步驟明白,查封債務人優先于未掛號的擔保權人。綜合上述規則可知,《履行若干規則》第55條第2款的“擔保物權”應為具有完全效率的擔保物權,不包含因未掛號而不具有抗衡效率的擔保物權,查封債務雖優先于未掛號的擔保權,但僅為法式上的優先。

2.請求強迫履行后,擔保權人打點掛號

有用的查封需求法院作出有用的查封裁定、采取查封辦法(把持被履行財富且完成公示)。查封自查封辦法實行終了時產生效率,且不會回溯至提交請求或作出裁按時,這招致其他債務人提交保全或強迫履行請求和法院作出查封裁定、作出裁定與采取查封辦法之間皆存在時光差。在這兩段時光內,擔保性一切權人仍無機會打點掛號。查封會限制擔保人對標的物的處罰權,查封請求或包養網 裁定章否則。是以,在其他債務人提交查封請求后,擔保權人仍可打點擔保掛號,完成擔保掛號后,讓與擔保獲得抗衡第三人的效率。

3.采取強迫辦法后,擔保權人打點掛號

讓與擔保中的權力轉移與經由過程掛號確立順位的兩環節各對應一個階段的物權合意,在法院應其他債務人之請求而查封標的物之后,擔保權人包養網 再打點擔保掛號,會組成對擔保財富的處罰。如上文所述,現行法并未承認包養 查封債務人的實體權力位置,照此邏輯,一旦擔保權人完成讓與擔保掛號,其法令位置可根據《履行若干規則》第55條第2款一躍而上,在實體上優先于該條第1款的查封債務。但是,包養 針對 TC: